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合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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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经济文化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也不断增多,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问题得到了各国日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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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 标 授 权 范 围
一、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 产品包装上。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 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 省内 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双 方 的 权 利 和义 务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八、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九、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冠用《美国安伯士国际集团》《中美合作》为内容的文字,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合 同 的 生 效 与 终 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一、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二、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
十三、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备案。
十四、合同生效以双方签字日期为准。在执行日期逾期10天后,乙方使用费未到甲方指定账号,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在3天内若不采取措施补救,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十六、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十七、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没有全额进入甲方指定帐号(银行公休、假日顺延)
交 易 程 序
十八、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十九、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受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依据其行政程序,向甲方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并在全国性的《商标公告》上公告。
二十、甲方指定北京安伯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甲方收款结算单位,全权负责甲方在中国境内商标使用许可中的事务工作,并对一方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争议或法律纠纷,由北京安伯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和应诉。
违 约 责 任
二十一、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美国安伯士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二十二、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美国安伯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二十三、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争 议 的 解 决
二十四、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 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二十五、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二十六、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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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组
姓 名
职 务 及 资 质
组长(负责人)
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
成员
律师、专利代理人、
成员
实习律师
工作成员
其他人员
根据经营特点安排相应专业人员
5.2 因专业度限制或分工,部分法律事宜乙方无法自行完成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应机构完成,未经过甲方同意的乙方对其成果负责,经乙方推荐的,则甲方自行判断其他机构的工作成果。
5.3 乙方担任甲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成员(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实习律师、实习专利代理人、法律辅助人员、事务性辅助人员)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且及时处理甲方的法律问题或事务,乙方成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工作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完成甲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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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利法》对于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著作权法》对于员工职务作品的归属有完全相反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起草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时,应当首先了解二者的区别。
1、 《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当企业和员工之间未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时候,该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企业。当然,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企业和员工也可以约定该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员工个人。
2、 《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归属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当企业和员工之间未就职务作品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时候,与职务发明创造正好相反,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员工享有,企业只不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当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归属例外。因此,在涉及“职务作品”的归属时,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如果企业希望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企业享有,则应当与员工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归属》等类似合同明确约定。
3、 关于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归属约定条款示例
如下系笔者起草的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归属条款示例:
(1) 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条款
员工同意,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因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为“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之规定,与该“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权利,均归公司所有。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亦应完全属于公司。
就本条款而言,“职务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下由公司作出的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a)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b) 员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c) 员工退休、调离公司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
(2) 职务作品归属条款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所创作的一切可获得著作权的并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作品,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信息、产品及其它资源完成的作品,或者员工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创作的一切可获得著作权的作品,一旦由员工在签订本合同后提交给公司的,均应被视为为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即属于职务作品。员工承认并同意,员工对上述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但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公司享有。若有必要,员工须签署任何文件及作出任何行为以确认公司享有该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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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合同中不仅约定了解除条件,比如,“乙方若有...的行为,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合同中还存在排除法定解除权适用的条款,比如,“在本协议执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在这样的情况下,若乙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如何适用合同解释方法解释冲突条款就成为关键。
合同解释方法通常有文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四种方法,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显然,存在明显冲突的合同条款时,简单的适用文义解释原则,不能正确、充分、真实地反映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根据全部合同条款,双方之所以在条款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是因为相关技术的使用和许可对一方至关重要,另一方违反该条款将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和严重违约的后果。
故,在理解“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的履行”这一合同条款时,适用体系解释方法更为适当,也就是把甲乙双方约定的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统一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理解双方意图达成的意思表示。当然,按照解释方法顺位,也可继续适用合同目的解释方法,冲突条款应当适用于合同目的,对于合同整体目的、部分合同目的和合同条款的目的予以兼顾。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类合同的草拟和成立,往往不仅仅是呈现在合同条文上的语言文字,更有双方利益权衡、谈判、交易过程、交易习惯等综合因素为背景,司法审判者在试图就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顺位适用合同解释方法,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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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专利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提交权利要求书,一式两份。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填写权利要求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主张权利的范围必须明确,有几项权利要求,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学技术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以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
(2)权利要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整洁清楚,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在0.3-0.4厘米之间,行距在0.3-0.4厘米之间。四周须留有空白,左侧和顶部各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各留1.5厘米。
(3)权利要求书首页用此页,如写不下,可用白纸续写。续页必须与首页大小、质量相一致,横向书写,只限使用正面,反面不得使用,四周应留有空白。邮寄不得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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