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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资服务的法律知识大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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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受伤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劳动者受伤比较严重的,一般是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是不能上班的,不能上班就可能没有收入,那么受伤了上不了班,辞职后能不能拿到工资?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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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

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资金审验、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监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指导、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单独列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3、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对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进行检查。人社部门将加强日常巡视检查,与行业主管部门互相配合,指导并督促新开工建设施工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4、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企业应预存而未预存的,必须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预存到位。由业主单位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铁路、公路、水利等政府出资的建设施工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事件的建设施工项目,责成业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被拖欠的工资及时足额清偿到位。

5、及时处置建设施工领域群体性事件

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协助施工单位核实被欠薪人数及金额,确保工资足额发放至被拖欠的农民工手中。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等恶意计薪的行为,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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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四)、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四、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一)丧葬费按50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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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受伤后不能上班而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拿到一定补偿的,如果是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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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裁员的补偿金是按劳动者裁员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所以经济补偿金是不包含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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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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