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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知识租房合同书范本需要注意什么整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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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双方应当根据进行协商解决续租问题,如果房东不愿意续航,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住房保障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住房保障知识租房合同书范本需要注意什么整理模板 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住房保障知识租房合同书范本需要注意什么整理模板 2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换写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鉴证机关登记(城市私房应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谓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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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0.5%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0.5%

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有的时候公民在寻找到合适的房子并且决定租赁且签了合同之后又因为出现了特殊的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租住的,或者房东临时改变主意将房屋要求收回必须毁约的情况下,都是会对对方造成必然的损失而必须承担起毁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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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未到期退房不一定有违约金,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就比如:

1、如果因为你的退房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无论是否约定违约责任,你都需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如果你的退房行为没给对方造成损失,且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话,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3、如果你的退房行为没给对方造成损失,但是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你如果认为违约责任过重,可以申请法院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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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义务

在房屋转租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房屋租赁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规定;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除房屋转租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房屋转租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还有其特殊内容。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在房屋转租合同关系中,出租人除了依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外,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请求承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房屋转租合同成立并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仍应当依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履行各项义务,且不得以次承租人违约或者不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向出租人履行义务。承租人不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或者次承租人对承租房屋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出租人是转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承租人转租该房屋获得收益的,出租人当然有权从中获取一定的比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这种收益的获取方式,既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提高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也可以约定从承租人收取的转租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出租人。

3、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的权利

在房屋转租合同关系中,原则上是承租人享有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的权利。但是,出租人毕竟是转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对其影响最大,因此,应当赋予出租人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情况的权利。这样,出租人不仅有权监督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还有权监督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当次承租人不正当或者非法地使用、收益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怠于行使监督权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要求承租人解除转租合同。

4、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的权利

当房屋转租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房屋;当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因此,当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转租合同都终止时,出租人有权选择向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房屋,尤其是承租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时,由出租人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租赁房屋返还请求权,有利于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非在转租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都终止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房屋。如,转租合同终止而房屋租赁合同未终止的,只有承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出租人无权请求返还。

实际生活当中,租赁房屋居住需要注意房屋的所有权人到底是属于谁,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属于将房屋租给你的那个人,那么很有可能就会涉及到转租的问题,一旦房东发现的转租,那么他是可以收回房屋的,所以对于成都人来说,这一点是不利的,必须要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仔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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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双方应当根据进行协商解决续租问题,如果房东不愿意续航,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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