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参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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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怎么规定上班时间,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劳动法律知识参考推荐 1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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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七)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时,那么此时发生工伤事故,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就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反之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编还带来了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可以通过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劳动法律知识参考推荐 3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群体我们要做出相关的照顾,比如在公交车上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我国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孕妇也是有很多照顾政策的,所以我们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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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代替;
(二)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四)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年支付一次工资;
(五)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扣押、未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六)不向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支付工资;
(七)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
(八)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九)停工、停产期间可不支付、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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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依法享有休事假或病假的权利,在病假期间工资是正常工资的70%。由于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有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试用期的工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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