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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网购政策参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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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购物体系中,如今网上购物占了一个很大一部分。由于它方便快捷,不用自己出门,且由于网上价格优惠,很多人都会选择进行网上购物。但是,网上购物有很多东西造假,容易买到假货,那么,在我国网上购物假货能理赔多少钱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购政策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国外的网购政策参考推荐 1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 四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 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 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国外的网购政策参考推荐 2

民事诉讼法原告代理词格式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国外的网购政策参考推荐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

网络购物合同究竟何时成立:根据B2C电子交易的特点和交易习惯,消费者一般先进入购物网站浏览商品,然后将选中商品放入购物车结账支付。此时,购物网站一般有3种常见支付方式供消费者选择:第一种是在线支付在线交货,第二种是在线支付离线交货,第三种是离线交货货到付款。在线支付在线交货:这种支付方式多用于购买或下载电子产品,方便快捷。在这种支付方式下,页面上的商品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认为,如果该商品信息有明确的价格、规格等具体内容且可在线下载,应当认定为要约;即使没有规定价格的有效期间,也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是信息产品的使用权,这种商品本身不会具有售罄的可能。对于商家而言,只要消费者将此种商品放入购物车中,点击“确定”选项,就作出了对要约的承诺,网络购物合同就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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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

5.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合同成立的要件

6.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合同纠纷,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

7.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管辖权

8.由于网购交易与传统实体店交易存在差异,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虚构原价时,应充分考虑网购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与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在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隐瞒真相时,应当考虑到消费者在线上线下交易中获取信息能力的差异性,结合个案交易信息的开放程度综合认定

9. 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10. 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这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

11.微信代购中,代购者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且买受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代购者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双方对此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即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电子订单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首先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在网络平台上购物,我们除了需要从购物平台上注意一些假货伪劣产品,还需要将将自身的购物观念进行改正,而大型电商平台也在不断消除这一负面影响。当我们遇到这种案件的时候,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咨询律师,向消费者协会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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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物时,首先要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信誉卡、包修卡、产品说明书等凭证或收据,并当面检查是否填写清楚所买物品的品牌、价格。其次,要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权利。目前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权、监督举报权等。

同时要选择合法途径和合适索赔对象。最后,不要逾期投诉。因为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按规定,实行三包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退货;15日内可换货;财务遭受损失的索赔诉讼时效为2年,人身损害的则为1年。

如果购买到假货投诉时,不要不切实际投诉。投诉时应根据自己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不能漫天要价,虚拟夸大损失,这样往往因小失大。此外,不要盲目投诉。如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使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作出处理;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等,类似投诉有关部门将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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