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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网络兼职平台总结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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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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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中对兼职的规定非常明确,公司企业高层人士严格禁止在外兼职,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以及商业保密意识不是特别重视,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情况管理并不是很严格,需要根据其制定的专门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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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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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网络信息包括: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明文严禁的信息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不良信息是指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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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资源是指以电子资源数据的形式,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储存在光、磁等非印刷质的介质中,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进行发布、传递、储存的各类信息资源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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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享性与开放性使得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索取和存放信息,由于没有质量控制和管理机制,这些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编辑和整理,良莠不齐,各种不良和无用的信息大量充斥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给用户选择、利用网络信息带来了障碍。

网络信息作为近些年最流行的信息传播方式,依靠其传播信息的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泛以及影响力之深,深受当今各国的青睐。许多行业甚至完全依靠网络传播来进行营利。但是其缺点也是非常的明显,恶意诽谤信息、黄赌毒的信息以及破坏国家良好社会秩序的信息都在肆意散播,国家对此也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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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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