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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总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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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老师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刑罚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欢迎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总结推荐 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总结推荐 2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总结推荐 3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屋转租给别人,这就是我们所称的“二房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第二承租人来说却存在很大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二房东”转租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二是新的租赁合同时间有没有超过原来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间,这都是需要在租房过程注意的细节问题。

通过以上对于租赁行为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我们要对租房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当然,在我们普通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租赁合同的知识也是《合同法》当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希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加以重视,也希望这篇文章能给各位提供一点帮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总结推荐 4

(1)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对于射性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支付了保险费,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这笔保险费用的效益,但也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对于保险人而言,理赔的保险金会大于收取的保险费,也有可能相反。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信息不了解,而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内部运作也不了解,所以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赖于彼此的诚实信用。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独享合同主要条款的权利,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条款不允许更改,一方当事人受到严格限制,你需要同意不才能购买,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购买。

(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一般是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

(6)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费是否缴纳不是合同成立法定条件 。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总结推荐 5

①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原则上是指已经“着手”,尚未结束,但是如果具有特定的紧迫性,可以将时间提前到“预备行为”(如:入户抢劫),一般情形下的故意杀人,不能提前到“预备阶段”。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不得“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② 财产性犯罪,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即有条件的事后防卫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为结束后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不能挽回损失。

③ 安装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攻击,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是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超出了合理限度,在我国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通常要认定为犯罪。

④ 主观条件:要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意志,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对于非法利益是否可以正当防卫,现多数观点认为可以正当防卫的,如:黑吃黑。通说观点: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用枪瞄准乙,准备枪杀乙,而此刻甲的仇人丙杀害了甲,且丙不知道甲要枪杀乙。根据结果反价值学说,丙不构成犯罪,因为甲在准备杀乙的时候,甲的法益就不再被保护;我国采用的是行为反价值学说,丙依然成立犯罪。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故意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预想对方采取轻的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依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原则上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有一方求饶、逃跑,另一方继续侵害;或一方明显加大进攻力度,则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出于保护国家,本人,他人的利益。

⑤ 对象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可以针对其人身,也可以针对其财产,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正当防卫,如:甲抓住乙的儿子说,如果你放狗咬我,我就弄死你儿子,这属于紧急避险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⑥ 限度条件:不明显超出限度,如:针对一般伤害的不法侵害,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侵害人乞求将其送往医院,正当防卫人不理会,构成防卫过当。但存在着特殊防卫情形: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成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正当防卫考点也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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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老师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刑罚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欢迎阅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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